(2017)鲁13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287号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善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3832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