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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287号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善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3832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