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7民初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新青区。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新青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审判员 刘福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