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杨开让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让,杨开让,杨开让,杨开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1执440号 被执行人杨开让,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第四居民组。 本院在执行杨开让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开让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廉林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陈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