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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征国与郭世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征国,郭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王征国,男,194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郭世安,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征国与郭世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世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郭世安的下落。申请执行人王征国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刘健清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