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吕伟忠、朱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吕伟忠,朱丽珍,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2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29768。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伟忠,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朱丽珍,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445号括苍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17200806。法定代表人:吴庆良,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与被告吕伟忠、朱丽珍、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无代书记员 史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