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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永寿与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盈江赢苑天籁花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寿,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盈江赢苑天籁花语项目部,周成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23民初841号原告周永寿,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浏阳市人,现住芒市。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地址:云南省昆明官渡区。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盈江赢苑天籁花语项目部负责人:周成柱。地址:允燕大道天籁花语项目部。被告周成柱,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四川泸州人,现住盈江县。原告周永寿诉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赢苑天籁花语项目部、周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永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寿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征收1950元,由原告周永寿负担1950(已付),退还原告周永寿1950元。审判长  庞凤英审判员  黄旖旎审判员  和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刀艳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