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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广州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终163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6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于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明翠,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英,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华云。上诉人广州美正���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白莲池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东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