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侯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侯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任某甲。被执行人:任某乙。被执行人:武某某。上例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武某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共同给付申请人田某某人民币8327.25元、立即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人民币6206.63元。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武某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18.01元,由被执行人任某甲、任某乙、武某某共同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开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