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喜林申请执行郭三喜、史翠没见解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喜林,郭三喜,史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喜林,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三喜,男,汉族,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史翠,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田喜林与被执行人郭三喜、史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三喜、史翠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郭三喜、史翠的征地补偿款675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