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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喜林申请执行郭三喜、史翠没见解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喜林,郭三喜,史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喜林,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三喜,男,汉族,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史翠,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田喜林与被执行人郭三喜、史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三喜、史翠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郭三喜、史翠的征地补偿款675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