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王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王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679号原告:李海龙,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四川省苍溪县。被告:王荣,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李海龙与被告王荣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新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对被告王荣的起诉。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