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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欢与马小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欢,马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48号申请人高欢,女,199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马小龙,男,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高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马小龙所有的陕KH**起亚小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王丽香自愿以自有的陕K**奥迪汽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马小龙所有的陕KH**号起亚小汽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将担保人王丽香(XX)所有的陕K**奥迪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高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