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27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肖丽萍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肖丽萍。本院在执行嘉峪关置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肖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271执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建忠助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