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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刑初6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观清、代理检察员何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13时1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证已被注销)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皖H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怀宁县洪铺镇洪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粮站附近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警察现场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值为96.5mg/100ml。随后,警察将被告人刘某甲带往怀宁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7mg/100ml。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案件《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请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怀宁县洪铺镇街道杨某甲家做瓦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与吕甲等人在杨某甲家就餐。席间,被告人刘某甲饮用了三星级迎驾牌白酒。当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证已被注销)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皖HXXX**号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怀宁县洪铺镇洪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粮站附近时,被执勤的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中队警察查获。警察现场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值为96.5mg/100ml。随后,警察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怀宁县第三人民医院,委托该院医务人员抽取了被告人刘某甲的静脉血液。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检测了被告人刘某甲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结果为95.77mg/lOOm1,属醉酒驾驶。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怀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该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案件《查获经过》、证人杨某甲、吕甲、程甲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皖信立司鉴[2017]毒鉴字第0319号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怀宁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辨识、反应和控制能力下降的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足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再次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不致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流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士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