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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孙宝良与吕长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良,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长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96号原告:孙宝良,男,1962年12月12日,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曹兆明,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20号1109室。被告:吉林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局子街101-11号。被告:吕长久,男,1963年11月28日,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良诉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长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宝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乃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