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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雷浩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雷浩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28号原告: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守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霖,公司员工。被告:雷浩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浩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成都恒大银河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