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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5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叙永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彭某1)至中山市黄圃镇S364线东阜大桥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谭某、彭某1、张某1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谭某在阜沙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1、张某1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圃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情信息表、医疗诊断资料、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已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认定自首情节欠妥,经查,警情信息表及抓获经过均证实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后在阜沙医院将被告人谭某抓获;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亦有被害人彭某1、张某1的陈述在案佐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谭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玉婷黄雪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