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湖南美森竹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原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美森竹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原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森竹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原洪江市华宇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枫树坪15号。法定代表人:钟桂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三楼西面(自编)D301。法定代表人:詹斌,总经理。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