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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快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快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骅(TSENGWHAH),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快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伟,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旭恒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快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快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作出更换设备的判决,但既未查明及固定该被更换设备目前的状态、是否符合更换条件,也未对因更换设备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如运费承担、设备安装义务等)作出处理,属于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何 云审判员 王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