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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金振华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振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214民督24号申请人: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西路54幢5楼。法定代表人:林金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亮,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东,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振华,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星河公司称,金振华系无锡市新吴区国际一花园39单元504号房屋的业主,在其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结欠了2014年4月到2015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760元,提供了无锡市房屋登记簿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伙手续书等证据予以证明。现要求被申请人金振华给付申请人星河公司物业管理费17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振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76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金振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