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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491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洪峰。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卓杰,被告王洪峰的委托代理人和水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本金20,999.3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99.93元(本金的10%);3、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112.47元(欠款额度的1‰,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9月5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通过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自动生成专属唯一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的帐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帐单日和一个还款日。垫付宝网站通过会员提供的财产担保确认垫付资金额度,会员通过此额度在相互之间交易,消费方称为买方会员,对方称为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可提现。每笔交易中垫付宝公司会在卖方的交易额度中抽取2.4%服务费。买方会员如按期偿还垫付消费款垫付宝公司不收取利息,如逾期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会员未按足额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基他款项的,买方会员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当月违约金,且买方会员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在原告处按规定领取垫付宝额度,生成帐单日为每月6日,还款日为每月14日。并于2016年6月14日在卖方会员徐志华处消费2.1万元,成为买方会员,其使用2.1万元额度,但未按约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经我们催要,被告于2016年11月9日还款1012.08元。被告王洪峰承认原告在本院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被告王洪峰承认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本金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19987.22元本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99.2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着日千分之一从约定还款日次日即2016年7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过高,本院仅支持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19987.22元本金及从2016年7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23元、保全费263元,合计6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东审 判 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