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