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黄绪华与余圣章、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圣章,黄绪华,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圣章,男,汉族,1959年8月31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绪华,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原审被告: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565079—X,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上诉人余圣章与被上诉人黄绪华、原审被告贵州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圣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圣章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圣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5元,减半收取5217.5元,由上诉人余圣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桂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