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田保军与闵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军,闵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684号原告:田保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闵其,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田保军与被告闵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标的款10000元汇入原告的账户。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保军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田保军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程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家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