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0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蒋崇彬与楼国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崇彬,楼国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024号原告:蒋崇彬,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应旭海,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学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楼国海,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黄刚,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崇彬与被告楼国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崇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崇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蒋崇彬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