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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0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蒋崇彬与楼国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崇彬,楼国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024号原告:蒋崇彬,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应旭海,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学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楼国海,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黄刚,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崇彬与被告楼国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崇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崇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蒋崇彬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