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28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荣昌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与陈重春、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陈重春,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806号之二原告:荣昌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清升镇三层岩社区。法定代表人:杨英才。委托代理人:刘祥君,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陈重春,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松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江礼华。原告荣昌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重春,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荣昌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7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荣昌县三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