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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武卫、蓝晓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卫,蓝晓书,陈节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陈武卫,男性,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蓝晓书,男性,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节娣,女性,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武卫与被执行人蓝晓书、陈节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武卫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蓝晓书、陈节娣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蓝晓书、陈节娣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0098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7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3元、保全费1770元及执行费1025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