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柳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柳朋,王丽慧,张安东,王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住所地云和县浮云街道仙宫大道8-2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5111-1。被执行人柳朋,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丽慧,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张安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观凤,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柳朋、王丽慧、张安东、王观凤在(2017)浙1125执33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朋、王丽慧、张安东、王观凤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09.0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