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7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东军与被告简桥李享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东军,蒋沧,简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7151号之二原告:万东军,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沧,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简桥,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万东军与被告蒋沧、简桥、李享菊、戈有材、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享菊、戈有材、何玲的起诉,本院当庭裁定准许,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东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万东军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22654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郭 渝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