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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孝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温某某、梁某某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温某甲,梁某某,温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孝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孝义市振兴街139号交警大队4楼。负责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温某甲。被执行人:梁某某,孝义市工程处居民。被执行人:温某乙。上例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温某甲、梁某某、温某乙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孝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3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7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温某甲、梁某某、温某乙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温某甲、梁某某、温某乙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开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