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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超,商永风,张波,白志刚,张守强,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超,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商永风,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无业,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波,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白志刚,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守强,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学,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超、商永风、张波、白志刚、张守强、张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超、商永风、张波、白志刚、张守强、张学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