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龙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88号王龙���:你因与原审被告人乔吉平、李德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和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中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4年3月1日14时许,你与原审被告人乔吉平、李德权三人因离石区贾家沟煤矿”三权”转让问题未得到政府及煤矿满意答复,便组织红眼川乡11个村的20余户村民将私家车停在贾家沟煤矿大门和磅房前,之后又调用铲车堆土封堵出入道路,并派人轮流值守,致使该矿所生产出的煤无法外运,被迫停产七日,给企业造成1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你与原审被告人乔吉平、李德权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价格鉴定等,且经原审按照法定程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乔吉平、李德权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故对你申诉所提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或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你是”为了乡民享受煤矿福利以及知悉煤矿的''三权''问题,并非发泄不满情绪,不是为了满足你个人的无理要求和私欲”,是自力救助行为的理由,经查,本案中,在主观方面,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乔吉平、李德权三人在离石区贾家沟煤矿”三权”转让问题未得满意答复的情形下,商议组织村民围堵该煤矿;在客观方面,你们采取了组织村民实施了围堵该煤矿的行为,且该行为给煤矿造成了严重损失。据此,你与原审被告人乔吉平、李德权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确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对你的该申诉理由不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王龙清、乔吉平、李德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