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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克善与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善,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25号原告徐克善,男,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号215。法定代表人陈明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善与被告环翠区誉杰食品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克善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