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德荣、蔡水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德荣,蔡水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荣,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住长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水平,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州市。上诉人曾德荣因与被上诉人蔡水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德荣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德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