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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姜友文与蔡其圣、曹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文,蔡其圣,曹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582号原告姜友文,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其圣,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惠云,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友文与被告蔡其圣、曹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其圣、曹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文撤回对被告蔡其圣、曹惠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减半收取后788元,由原告姜友文负担。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