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兵与被告鲁山县张良镇贺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434号原告李士兵与被告鲁山县张良镇贺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兵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李士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少波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岳宏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