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树秋与綦宝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秋,綦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秋,女,1936年10月28日生,汉族,哈尔滨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131号2楼3号。被执行人:綦宝昌,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花园114栋4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李树秋与綦宝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2016年6月份至2017年3日份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