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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剑诉张建新、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剑,程剑以张建新,陈叶为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481号起诉人程剑,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起诉人程剑以张建新、陈叶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9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起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说明:“若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借款合同》持有人出借方(甲方)即原告程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借款合同》对纠纷已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程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