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萍与柯文水、黄秀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萍,柯文水,黄秀华,蔡元喜,蔡元英,福建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将乐元升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79号原告余萍,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柯文水,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将乐县。被告黄秀华,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将乐县。被告蔡元喜,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将乐县。被告蔡元英,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将乐县。被告福建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将乐县古镛镇北郊工业园区,营业执照号:350400400002889。法定代表人:柯文水。被告福建省将乐元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将乐县水南镇白云山庄,营业执照号:350428100002792。法定代表人:蔡元英。被告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3号,营业执照号:350428100009472。法定代表人:陈家仁。原告余萍与被告柯文水、黄秀华、蔡元喜、蔡元英、福建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将乐元升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余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萍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璐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