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代德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德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37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秀兰,女,193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团结村代郢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德祥,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系陈秀兰之子。被申请人:代德如,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系陈秀兰之女。原告陈秀兰与被告代德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皖0422民初3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代德如在中国银行寿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6700元。原告陈秀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秀兰本人的意愿,本院之前已作出裁定,准许陈秀兰撤回起诉。现陈秀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代德如在中国银行寿县支行账户(账号18×××38)内的存款10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