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刘烈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刘烈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烈轩,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王树林与刘烈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烈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烈轩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树林欠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烈轩的银行存款511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学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