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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刘烈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刘烈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烈轩,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王树林与刘烈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烈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烈轩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树林欠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烈轩的银行存款511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学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