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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06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圣洪、佛山市顺德区碧逸轩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洪,佛山市顺德区碧逸轩景观园林有限公司,路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6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圣洪,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碧逸轩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大围五街八巷2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路踔。被执行人:路踔,女,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佛顺法民四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粤0606执异398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路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60.88元(含执行费135.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绮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