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与张惠泉、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张惠泉,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1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108号。负责人曲立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暖,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泉被告:张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诉被告张惠泉、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于2017年4月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已向原告还清全部欠款及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承担。审判长 崔 莹审判员 王美欣审判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