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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甘臣琛、周世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臣琛,周世东,杨玉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甘臣琛,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周世东,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杨玉瑢,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甘臣琛与被执行人周世东、杨玉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有:1、借款本金40万元,2、逾期利息29.6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3、案件受理费3650元,4、执行申请费8597元,5、评估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世东名下位于宜昌开发区港窑路46-2-105号所有权证号为0221267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评估,该房产在估价时点2016年8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55.03万元。2016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外委托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第一、二次拍卖底价分别为55.03万元、44.024万元,均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甘臣琛同意以第二次拍卖底价44.024万元接受该房产抵偿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世东名下位于宜昌开发区港窑路46-2-105号所有权证号为0221267房产的查封。二、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甘臣琛(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甘臣琛时起转移。甘臣琛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面积以不动产管理机关核定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