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70号原告:廖某,现住广东,家庭住址:武宣县。被告:刘某,现住广西武宣县。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审 判 长 陆 杰人民陪审员 韦清瀚人民陪审员 覃善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