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北支行与肖鹏、赖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北支行,肖鹏,赖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17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北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主要负责人洪琳,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衍虹,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肖鹏,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赖小燕,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北支行与被告肖鹏、被告赖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元光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秀秀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