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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韦尚福、佛山市南海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尚福,佛山市南海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4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尚福,男,汉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76573662-6。法定代表人:叶瑛,任总经理。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4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扣押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车牌号为粤Y×××××号的东风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展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