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建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6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学,冒名陈建军,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厚街镇激活网吧员工,住通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陈建学窜到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河田大道北二十巷二横巷4号对面一栋空置平房,通过该平房爬到上述二横巷4号出租房三楼,共盗走该出租房被害人芮某租住的303房和被害人朱某、陈某租住的302房内的5部手机(含价值600元的索尼牌C6908型手机1部、价值3920.16元的苹果牌6P型手机1部、价值2327.5元的VIVO牌X6S型手机1部、价值540.83元的坚果牌YQ603型手机1部、价值335.67元的中兴牌ZTEBA510型手机1部,共价值7724.16元)。得手后,陈建学在逃离现场时不慎坠楼,后在逃跑过程中因坠楼昏迷。后该房房东报警,民警赶赴现场抓获陈建学,并在现场附近起获上述被盗手机。破案后,上述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建学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建学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陈建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建学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陈建学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