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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77号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100M。法定代表人:周曙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东决策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79352H。负责人:孙井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