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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罗文伟、丁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罗文伟,丁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址:个旧市人民路279号。负责人杨俊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文伟,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蒙自市。被执行人丁凤春,女,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文伟、丁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4772806.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文伟坐落于蒙自市见湖路红河电大广场B幢1-2层11号,现该房产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128元,由被执行人罗文伟、丁凤春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