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罗文伟、丁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罗文伟,丁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址:个旧市人民路279号。负责人杨俊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文伟,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蒙自市。被执行人丁凤春,女,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文伟、丁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4772806.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文伟坐落于蒙自市见湖路红河电大广场B幢1-2层11号,现该房产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128元,由被执行人罗文伟、丁凤春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