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成坤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坤,罗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532号申请人:李成坤,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罗振,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人李成坤与被申请人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申请人李成坤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振位于宜宾县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成坤提供了其位于宜宾县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成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振位于宜宾县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位于宜宾县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汉敏 来自